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火鍋店使用地溝油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火鍋店負責人付某、廚師長朱某、后廚領班徐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被告付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成都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376.0280萬元。
該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3月1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了解,該案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案件。
查明:餐后廢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
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經營成都高新區起航巴蜀印象火鍋店,是該火鍋店負責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別系該火鍋店的廚師長、后廚領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參與餐后廢棄油脂提煉,通過過濾、沉淀等方法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后廢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紅鍋鍋底和鴛鴦鍋的紅鍋鍋底中,對外銷售供顧客食用。
2019年4月中旬,朱某與徐某在早班、晚班時間分工配合進行上述操作。經鑒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該店共生產、銷售添加“老油”的火鍋鍋底金額為137.6028萬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付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付某支付十倍賠償金共計1376.0280萬元。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付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元;對被告人朱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付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成都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成都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376.0280萬元。
該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案件,值此“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該案的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義和警示效應。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問題。
法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老百姓俗稱的“地溝油”。長期食用“地溝油”可能會引發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嚴重后果,對人體的危害極大。早在201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就發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堅決打擊“地溝油”進入食用領域的各種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檢察機關就食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記者 章玲